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给未成年孩子,一方反悔如何处理?
前言:婚姻案件中,夫妻缘分走到尽头着实令人惋惜。惋惜之余,许多夫妻在拟写离婚协议时,还会因为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争执不休。而在财产分割当中,价值较大的当属房产,有些夫妻或要求归一方,或要求出卖房产将所得价款平分,也有一些夫妻会将房产的所有权约定给未成年的孩子,避免双方继续争执。但实际上,即使是约定给孩子,后续仍然可能会有争议。本文主要讲解夫妻离婚时房产是否能约定给孩子?如果约定给孩子,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能否反悔?
一、什么是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指的是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夫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既然是一种协议,意味着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合意,没有特殊情况下,双方都需要遵守协议的约定。
二、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将房产给未成年的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这一条款,笔者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且房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夫妻双方可以经过协商约定给夫妻一方,也可以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孩子。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多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呢?这是因为在离婚手续办理后,财产交付前,还有一定的时间差,所以一方或双方反悔,想要撤销离婚协议,都是有可能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时,有一部分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于是先答应对方提出的条件,比如将房产给孩子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等,等协议离婚后再反悔,撤销离婚协议。所以,如果是协议离婚后,不想将房产赠与给未成年的孩子,都可能涉及诉讼。下面,可以先通过一个案例,来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三、案例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吴小姐与江先生在离婚时,拥有共同房产一套,房产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经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将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赠与给当时尚未成年的孩子小明,但因小小明未成年,还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夫妻双方约定在小明成年之前,房屋由江先生代为管理,待孩子成年后,夫妻双方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8年,小明已经成年,按照协议约定,已经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此时,江先生却反悔,不想将房产过户给小明,于是小明将江先生告上法庭,并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1、吴小姐与江先生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2、江先生与吴小姐须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明的所有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判决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吴小姐与江先生均具有约束力,吴小姐与江先生均需要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分析:
分析过本案的判决后,笔者认为,法官之所以判决吴小姐与江先生需要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来履行,主要在于法官对离婚协议性质的认定。法官认为离婚协议的赠与约定是父母基于对孩子的愧疚心理,因为离婚给孩子带来的心理伤害是不可估量的,所以父母希望通过财产补偿的方式保障孩子之后的生活,这种赠与具有人身属性,认定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因此不能随意撤销。
四、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给未成年的孩子,会有哪些争议?
第一,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将房产约定赠与给未成年的孩子,一般来说,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因孩子未成年,还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房产的所有权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实际上还不能完全履行离婚协议。所以,在房产交付之前,都有可能存在撤销的争议。而关于离婚协议条款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离婚协议达成且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一方或双方反悔,想要撤销离婚协议的某些条款或因为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是可以起诉到法院的。
第二,夫妻赠与房产给孩子,这是否具有人身属性,是否是一种道德义务?如果不是道德义务,则可以适用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如果是一种道德义务的性质,则根据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该款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笔者认为,在婚姻案件中,夫妻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孩子,有时候是与抚养费、抚养权等互为前提,所以离婚协议的条款一般都是不可分割的,应当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可随意撤销。且对于道德义务的问题,主要在于夫妻双方将房产约定给孩子时主观的目的及想法,一般来说,夫妻愿意将房产给孩子,一定是考虑到孩子的成长方面,生活上、物质上的保障,是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及情感的。所以,为了避免引发争议,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对这一条款先协商,再明确是否赠与给尚未成年的孩子。
第三,夫妻赠与房产给孩子,这一行为是否可撤销,法律并未有明确的条款进行规定。关于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给未成年的孩子,这一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可以撤销,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离婚协议约定赠与之撤销权限制】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赠与对方或第三人,离婚后交付或变更登记之前,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这一规定明确限制了夫妻双方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给孩子,无法撤销。
五、协议离婚想将房产赠与给孩子,该怎么做?
笔者认为,首先,协议离婚时,虽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对于协议中的内容,还是要沟通清楚,如果夫妻双方沟通不清楚,也可以考虑听取专业法律顾问的建议。其次,夫妻双方在拟写离婚协议时,对于其中的条款一定要慎重考虑,而不要为了离婚的目的,承诺或答应一些自己并不能做到的条款,否则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要撤销是十分困难的。最后,在离婚协议中,可以考虑约定如果不履行离婚协议,应当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约定了较高数额的违约责任,一定程度上,对履行离婚协议是有保障的。总之,最重要的还是三思而后行,才能将引发争议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六、结语
夫妻在订立离婚协议时,约定将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孩子,其中的目的,不排除极少数夫妻是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而答应将房产给孩子,但笔者相信,大多数父母是为了孩子以后的生活有保障,或出于愧疚,想要补偿孩子的心理,约定将房产给孩子。笔者认为这种赠与,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夹杂着道德情感,不可随意反悔或撤销。夫妻双方走到婚姻尽头,固然可惜。但若因为财产争议,又引发亲子之间的纠纷,走上诉讼的道德,更加不值。婚姻案件中,受伤害最大的,除了夫妻自身,莫过于孩子,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因为缺失父爱或母爱造成的心理缺陷,可能终其一生都无法弥补。曾有人说过:“幸福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笔者十分赞成,离婚已经是一个家庭的破碎,切莫因可量化的财产,而失去不可量化的亲情
温馨提示:
夫妻在离婚时,需要慎重为之。而订立离婚协议,更不要一时意气,而要经过深思熟虑,确定好条款再行签订、办理手续等事宜。否则,签订后再反悔,就难了。